粤地税发[1994]30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7-01
摘要: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4]306号      1994-07-0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由各市、县税务机关按国税局131号文所附表式自行印制。

  三、各地接文后,要迅速贯彻到基层征收单位和企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7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