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1995]47号 1995-09-1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加盖的戳记章,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次的大小自行刻制(三资企业需中外文对照)。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由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文“附件”的要求自行刻制。 三、“补充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需在1995年9月30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好宣传和刻章、加盖戳记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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