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8]91号 1998-12-0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按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复函》(财经[1998]184号),抄件略称:"鉴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正式发布征收的用于供配电工程的专项资金,对1998年1月1日前电力企业征收的供电贴费凡按规定用于供电工程的支出,可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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