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198号 2001-08-0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特殊困难”的解释,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之前,暂按以下口径从严掌握。 (一)遇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二)遇到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足以影响纳税人进行正常的税款缴纳;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对某些纳税人造成重大直接的影响; (四)经核实纳税人的短期货款未能及时收回的。 二、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一)纳税人确有上述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并附送当期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当期基本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和有关证明资料。 (二)县级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认真落实情况,情况属实的,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1)、县级国税机关上报审批表时,经办人和负责人必须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盖章后上报市(州)国税局。 (三)市(州)国税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写出初审意见,签名并盖章后上报省局审批。 (四)省局在收到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下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附件2)。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放宽条件,不得擅自进行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仍逾期未缴的,应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为了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可采用电传的方式先行报批,“报批表”和“通知书”可事后按月寄送。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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