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268号 2001-10-17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面清理发票保证金。对2001年9月底前收取、退还、保留的发票保证金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逐级上报,市、州局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认真做好发票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凡本辖区超范围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以及按照规定应退还的发票保证金必须无条件件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全部清退。对转入纳税人税款预储账户或作税款入库的,要按规定程序办好有关退还手续。 三、发票保证金应该清退而暂无法清退的,各县(市、分)局应造分户清册,并逐级上报市(州)局征管科备查。 四、发票保证金清理完毕,各级征管部门将发票保证金(附发票保证金移交表,见附件3)移关财务部门管理,并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移交工作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五、原个别单位将发票保证金已挪作他用的,必须在2001年12月30日前归还。凡在规定期限内应退还未退还、应移交未移交、应归还未归还的,将追究市(州)局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省。 六、发票保证金属于待保管资金,发票管理部门应设置台账,逐户登记发票保证金收取、退还等管理情况。财务部门对发票保证金应专账、专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挪作他用。具体收取、入账、退还的手续由市州局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发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按月核对收取、退还发票保证金情况,确保账账相符。年度终了后10日前向省局征管处、计财处报送发票保证金年度统计表(附件2)。 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未颁布前,发票保证金主要对外来户收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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