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134号 2002-04-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项失效。 3.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4.依据穗地税发[2002]31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自2002年12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停止执行。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机关审发《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若干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如委托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经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出示纳税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才予以受理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通知》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无误后退回),并同时报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三)《通知》第四条所述“能够证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包括与我国政府签订并已生效的国际税收协定 (含《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缔约国(地区)政府部门上一年度或当年签发的该纳税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 (四)对出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有关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出具证明的下月10号前填报本文附表上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以便及时层报总局。 二、《通知》中提到的表格,请有关单位与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联系领取。 三、各征收管理分局及两区两市地税局,应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以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应尽快对按《通知》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企业及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一次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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