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157号 2005-05-3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的问题。因此,区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大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要按本《通知》要求和今年布置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得税工作的领导,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确保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区局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加强所得税基础工作的建设,提高所得科管理工作的水平。各级国税部门特别是基层主管部门要针对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基础工作不扎实、管理粗放的问题,以依托征管综合软件上线为契机,彻底摸清属地所管户数、税源、税基的真实情况,应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平台,建立企业所得税户籍、税源、减免、抵免、税前扣除等延续管理事项的台账管理制度,通过实行动态管理,堵塞逃避纳税、骗取税收优惠的漏洞,防止漏征漏管和税款流失。同时要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制度,保证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禁止截留、占用税款和税款混库、错库,以及有税不收、收过头税。 三、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纳税评估是提高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要根据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总局、区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规定要求,克服困难,尽快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结合征管实际,利用日常掌握和采集的相关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或人工分析等方法,审核评析其纳税申报的逻辑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考虑我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今年各县要选择3-5户、各地级市城区局要选定5-8户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要积极探索将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收入分析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的方法,及时总结和推广纳税评估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实施科学分类管理。对大型和重点税源企业要实行属地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基层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税源等基础性工作的管理,市县局专业管理部门应加强税源分析监控及政策指导,以便对这些企业的税收问题实行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其他企业可以采取行业归类管理,如房地产、娱乐、餐饮、服务类型,工业各类型、商业类型等,这样有利于对纳税人经营情况的评估比对和借鉴,迅速找出差异。为加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行业、企业的监控管理,区局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对象的标准调整为,年应缴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或应税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企业(含就地预缴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减免税企业)。请各地在2005年第一季度报送重点税源资料时,按上述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其他报送资料、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仍按区局桂国税发[2003]232号文规定执行。 五、建立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异常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从2005年5月份起,各级国税部门要按总局的要求,建立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异常分析制度,加强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并按时报送收入分析资料。各市局对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当月收入增长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30%的,要在次月7个工作日内,务必将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分析资料以传真或局域网形式向区局(所得税处)报送,以便区局及时(10日前)向总局报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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