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07]10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02
摘要:省注协除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外,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目前,可以委托的培训机构只限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会协[2007]10号        2007-2-2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我省行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并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暨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结合《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行使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注协管理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或者中注协和省注协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省注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省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包括: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省注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参加经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省注协每年举办,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期培训班均按不少于40个学时设计。本省注册会计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课时数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六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七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认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000字以上),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每年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30个学时。

  第十一条 参加第七条所列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并提交省注协培训部确认。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经批准豁免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 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 生育休产假的;

  (三) 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 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 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十三条 省注协除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外,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目前,可以委托的培训机构只限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五年。

  第十四条 事务所或者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 件,可在每年年初报培训计划时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设施;

  (四)能够按省注协认可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举办培训班,能够按要求严格考勤、考核并自觉接受省注协督导。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省注协认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省注协就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培训工作组织要求、考核和管理等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总部在省外,在我省设有分所的事务所,如总所具有内部培训资格,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总所组织的统一培训,省注协经审核确认其培训学时;如总所不具备自主培训资格,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要接受省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及内容等。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六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给予暂不通过年检的处理。

  开展内部培训的事务所未按规定和计划要求进行培训的,将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十七条 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由外省转入我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省注协予以认可;注册会计师由我会转出到外省协会,可以提交申请,由省注协出具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CPA证书号码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地方协会意见


  说明:

  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协会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2.“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1)完成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或专业课题研究;

  (2)担当培训授课人、研讨会主持人或演讲人;

  (3)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

  (4)境外实习期间接受培训;

  (5)参加在职学位教育;

  (6)参加专业论坛、研讨会;

  (7)其他形式。

  3.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2

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姓 名   CPA证书号  
转出事务所名称  
转入事务所名称  
以下信息由转出事务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
本年度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本培训周期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特此证明。


(转出注协盖章 处)
   年  月  日
备注: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
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培训学时数;
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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