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建[1995]1326号 1995-07-1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 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一、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财政: (一)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以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四)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五)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六)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规定之前,按上述不同类型单 位上交比例上交财政。 (七)符合市政府规定解困条件的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免征。 四、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上交财政部门售房收入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基金不足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或分次返还其所交收入。 五、留归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六、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部分,不得计入本单位住房基金,应专项用于直管公房的改造、维修、管理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七、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各级房改、建设、房产、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单位都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隶属关系向财政、房改部门提交具体使用情况的报告。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已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财政部门补办拨款手续,未使用的部分,留给售房单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转入单位住房基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管理使用。对挪作他用的售房收入要全部追回上缴财政,并视情节,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