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56号 2001-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国税流[2008]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各地反映,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应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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