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已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2]55号 2002-05-30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黑地税函[2002]4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已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当前金融业营业税收入连续下降的趋势,为保证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做到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的要求,结合哈地税发[2001]174号文件批准的2001年冲减数进行认真核实检查,保证冲减数据的真实、准确。对2002年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自行冲减或未按市局审批数额进行冲减的,各单位核查发现后,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检查工作。核查的时间为5月27日至6月30日,并于7月5日前将核查落实情况及相关问题书面上报市局。 附件:黑地税函[2002]4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己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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