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9]116号 1999-02-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1999]3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8]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基础上,与市、区各有关参检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布置和开展1999年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好、政策熟、业务精的同志参加联合年检。根据市外经贸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参检人员要相对固定,如有特殊情况,要做好参检人员的衔接工作。在联合年检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这一地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注重热情周到地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努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按照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地税机关的工作特点,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管范围进行登记和年检。对应参检的、未办地税登记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限期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后,再办理有关年检事宜;各区县局、各分局要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不合格或暂不合格的企业要分析原因,并限期改正,该处罚的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有关参检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假三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该补税或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市外经贸委的要求,本市1999年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在2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进行。各区县局、各分局,在联合年检期间应于每月5日、19日定期向市局报告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并报送有关报表及说明材料;5月5日前报送1999年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 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此项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1、一九九九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报告表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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