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3]5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0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做好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采取电视、广播、报刊、电子屏幕、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工具,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执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2003]58号           2003-04-01


各区县(自治县、市)因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文件第二条所称“当期”指会计核算期。

  二、对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再划分3月1日前取得,均按本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做好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采取电视、广播、报刊、电子屏幕、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工具,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执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附件:国税发[200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4月0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