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1999]5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5
摘要:技术开发经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产品,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按辽地税所[1997]68号文件精神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50号            1999-12-1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的《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辽委发[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17号文件规定减免的地方各税,各市要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减免。

  二、科研机构的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科研机构并从事科研开发或从科研机构主体中分离出来的仍从事科技开发的分所和分院等。科研机构创办的科技型经济实体是指科研机构为转制而创办的,生产高新科技产品的经济实体。

  三、转制科研机构申请免税,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批准其转制的文件及转制前为科研机构的证明资料;2.转制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3.为转制而创办的科技型经济实体的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及科技型经济实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律按33%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享受与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的所得税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

  五、技术开发经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产品,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按辽地税所[1997]68号文件精神办理。

  六、凡个人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部分,或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必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立项文件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批,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七、海外因学生在我省境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必须提供留学生身份证明,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八、科研机构在原占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科技产业用地,继续以国有划拨方式使用,自1999年到2003年5年内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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