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对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安排的通知》的意见[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1995]64号 1995-11-2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及国税函发[1995]4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现根据“通知”,并结合上海情况作如下安排: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中明确的“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制厂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的要求。我局将从1995年11月20日起对上海市现有的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整顿、筛选、并调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请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文后,即带“上海市税务局印章领用章”来市局稽管处换取新的监制章,从1995年12月1日起印制普通发票一律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各单位要结合对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整顿、筛选工作,对发票定点印刷厂原使用的由上海神州造约厂制造的40克单胶发票专用纸进行清理,各发票定点印刷厂现存的这批原上海神州造纸厂的发票专用纸只能印制至95年底,从1996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防伪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 三、我局已从1994年6月开始提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的防伪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原用上海发票专用纸并带黄底纹印制的普通发票,二种可以同时使用。但原用上海发票专用纸并带黄底纹印制的普通发票只能使用至96年底。从1997年1月1日起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防伪水印制印制普通发票。不印黄底纹,并称“新版发票”同时组织对旧版发票进行清理销毁。 四、因特殊需要要用其他纸印制普通发票的,一律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报市局审批。经同意后才能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纸张印制普通发票的,对发字承印厂及使用单位均按发票违章进行处理,负责审批的主管税务部门,也要承担责任。 五、我局从1994年6月开始印制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时,只是纸作了调换,而印制的油墨仍用按国税发(91)111号和112号文规定的由上海油墨厂调制的发票专用油墨印框架和套印监制章,从1995年12月1日起,除框架仍用上海油墨厂调制的专用油墨外,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全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色荧光油墨印制。从1996年4月1日起,再需在印制的普通发票正中央加上无色劳光油墨印制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六、有关印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水印纸和有色、无色荧光油墨的购领仍按原规定,由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青浦印刷厂代为经营。 七、现已发现部分发票定点印刷厂未按规定购领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统一防伪水印纸和有色、无色荧光油墨。对此,我们将予以处理。 八、为防止换版后的普通发票浪费,请严格控制印制数量妥善处理普通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九、使用无碳压感纸的普通发票,从1996年4月1日起不再套印黄色底纹,但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印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字样。不论涂碳、无碳压感纸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需印制发票号码。 十、统一后的“新版发票”有二个特点:1、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统一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底纹。2、使用专用的有色荧光尚未墨套印发示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上海地方税务局监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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