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版发票延期使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563号 2002-10-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节约成本、避免浪费,经有关市局申请,省局研究同意以下旧版发票(第三批)延期使用截止2002年12月31日: 一、茂名市石化对外联营公司、茂名市汽车运输公司、茂名市社会汽车客运中心管理站、茂名市联合运输公司,四家企业库存的旧版发票。 二、湛江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库存的旧版发票。 三、揭阳市电信局库存的旧版《揭阳市电信业务统一发票》。各市局应加强对旧版发票的管理,延期使用的旧版发票期满后,无论是否用完,都必须统一登记、收缴销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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