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沪国税所二[2006]1号 2006-04-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开具工作,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的有关规定,就做好《证明》的发放、开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主动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系,摸清本辖区内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情况,将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的通知发放到每个学校,做到《通知》发放无漏户。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与学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具《证明》落实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拒开《证明》的学校,要及时联系沟通,督促其落实《证明》开具工作。 三、为了便于学生了解和掌握开具《证明》的有关规定,市国家税务局市税务局和市教委联合整理编写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见附件),并将印制宣传资料,由学校主管部门发放到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 四、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落实职能部门在校区内张贴《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宣传资料。 五、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负责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职能部门,加强《证明》的管理工作,明确申请开具《证明》的程序。各学校一律不得拒开《证明》,一旦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2汇总 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 2.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06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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