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18]44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05
摘要: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国家确定调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发[2018]44号    2018-12-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明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明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其中: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余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县(市、区)政府应对65周岁(含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6元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实际因素,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待遇时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以上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国家确定调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1.确定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第一条执行,即从2018年4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等11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3年调整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

  2.完善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第二条执行,对于选择3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对于选择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负担,其它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3.确定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我省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第三条执行。即: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暂时保留原有的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市、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负担,其它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4.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我省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省深化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城乡居民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加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落地、资金安排等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此项政策宣传作为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积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全力开展1-2次专项宣传活动。要广泛深入基层,结合农村特点,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帮助城乡居民知晓惠民政策,算清“长远账”、“明白账”,鼓励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同时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待遇领取入员身份认证工作,全面加强仿冒领和防重复领取养老金工作,强化精细管理,做到精准发放,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质量。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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