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5]25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界定“统一核算”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31
摘要:对于请示中深圳市某总公司向其在广州市设立的“深圳市某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移送货物应视为独立纳税人之间移送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据其不同的结算方式确定其销售是否实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界定“统一核算”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59号               2005-10-31


稽查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统一核算”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函[2005]259号)悉。“统一核算”一般是指将各分支机构视为一个机构进行核算。因此“统一核算”应是与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相对立的概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如该纳税人能独立设置账簿,独立开设结算账号,独立编制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则视为独立核算。对于请示中深圳市某总公司向其在广州市设立的“深圳市某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移送货物应视为独立纳税人之间移送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据其不同的结算方式确定其销售是否实现。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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