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界定“统一核算”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59号 2005-10-3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统一核算”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函[2005]259号)悉。“统一核算”一般是指将各分支机构视为一个机构进行核算。因此“统一核算”应是与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相对立的概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如该纳税人能独立设置账簿,独立开设结算账号,独立编制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则视为独立核算。对于请示中深圳市某总公司向其在广州市设立的“深圳市某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移送货物应视为独立纳税人之间移送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据其不同的结算方式确定其销售是否实现。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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