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327号 1998-07-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1997]199号和[1997]241号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市国税机关审批取得地产地销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分开核算地产地销业务和其它业务,并按规定核算和划分各自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二、地产地销企业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事项时,应按自产产品的销售和其他销售(即外购商品的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销售)的应税情况分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简称《申请表》),分别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然后予以汇总。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如: (一)自产产品的纳税申报和税款计算 1、填写《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有关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应按规定如实申报自产产品的“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和“出口货物”的情况,按其实际发生额分别计算销项税额,然后填写有关栏目。 2、填写《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有关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企业兼营其它销售的,如能分部门管理,准确核算自产产品的购销情况,可单独核算自产产品的进项税额,按其当期实际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额”栏。否则,按自产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相应划分自产产品的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发生额”。 3、填写《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分摊”栏的有关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将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填入“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栏。 4、根据以上《申报表》的有关数据,按我市国税机关核定的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未予以核定比例的企业仍按原规定计算),填写《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纳税计算表》(简称《计算表》,各征收分局自印,样式附后)中“自产产品税款计算”栏(不再填写《申报表》中“税款计算”。 (二)其他销售的纳税申报和税款计算 将其他销售的应税情况另表填报《申报表》,然后计算其应纳税款: 1、填写《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有关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其他销售的“一般销售”、“免税销售”和“出口货物”的情况,按其实际发生额分别计算销项税额,然后填写有关栏目。 2、填写《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有关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企业如能分部门管理,准确核算其他销售的购销情况,可单独核算其他销售的进项税额,按其当期实际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额”栏。否则,按其他销售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相应划分其他销售的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发生额”。 3、填写《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分摊”栏的有关内容,但不再填写“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栏。 4、根据以上《申报表》的有关数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填写《计算表》中“其他销售税款计算”栏(不再填写《申报表》中“税款计算”栏)。 5、对于按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业务,统一在《计算表》中反映,不在其它申报表中反映。 (三)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单独核算出口货物和免税销售(不含地产地销)部分的进项税额的企业,将上述单独核算部分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律在另一增值税申报表中反映,不在申报自产产品或其他销售的申报表中反映。 (四)企业将上述自产产品的销售和其他销售的当期应纳税款予以合并,填写《计算表》“税款合并计算栏”。 (五)企业将以上按规定填写完的《申报表》、《计算表》和其他要求附报的资料一并递交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年终后企业应按要求将全年情况汇总,向征收分局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手续。 对于其他纳税人的有关纳税申报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1日 附件: 《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计算表》(略) (表略) 填表说明 1、《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计算表》(简称《计算表》)第(一)、(二)栏是指自产产品的本期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核免税额,它是根据自产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依核定的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计算而得,其中①、②、③、④、⑤、⑥、⑨均指地产地销企业填写自产产品的有关情况,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应编号栏的数字。 2、《计算表》第(三)栏是指企业填写其它销售的本期应纳税额,是根据其它销售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依实际销售收入比例计算而得,其中⑤、⑩均指企业填写其它销售的有关情况,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应编号栏的数字。 3、《计算表》第(五)栏是指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应税项目(主要指加工、修理、修配)的应纳增值税。 4、《计算表》第(六)栏是指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所预缴的增值税款。 5、《计算表》的法律效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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