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办理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1998]26号 1998-08-1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现有八家支行、一个营业部及分行机关共十个单位。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该行逐步加强集约化经营,将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支行)采用集中管理的模式。自1998年起已对各支行帐务集中由分行负责核算,实行统一管理,各支行改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加强对该行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交,经市局研究,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由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3%的部分,由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汇总统一到分行机关所在地和平区国税局交纳,请有关单位做好清理交接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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