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600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土地增值税采取按月申报的方式,即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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