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6]192号 2006-12-25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为了加强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单证管理,现针对各地反映的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单证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不得备而不查、备而不管,流于形式。对于出口企业有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关于单证备案方式问题。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原则上实行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分类管理。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外的出口企业,实行“存放制”,即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对于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可实行“报送制”,即由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于每月15日前将备案单证连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一起报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实行“报送制”的出口企业,其名单须按季上报省局备案。 实行第二种方式的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三、关于四种备案单证的式样问题。鉴于目前四种备案单证内容、形式多样,为了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根据四种单证的特点,作如下要求: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不要求统一格式,但购货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省局对备案的单证进行了规范统一,具体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封面》(见附件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出口货物明细单》(见附件3)、《出口货物装货单》(见附件4)、《海运提单》(见附件5)、《航空运单》(见附件6)、《铁路运单》(见附件7)。电子文档从省局服务器LOCAL出口退税政策2006年中下载。 (三)各地应可按上述标准文书和要求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须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式样,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方可作为备案的依据。 四、关于备案单证的管理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单证备案管理作为加强出口退税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税收管理员负责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按季对实行“存放制”的出口企业开展巡查,看是否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建立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否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备案单证是否及时按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和存放。并按年配合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对实行“报送制”的出口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展备案单证的核对工作。对实行“存放制”的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开展抽查工作。 (三)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开展情况的收集工作,掌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四)各级国税机关对在预警系统运行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出口货物,必须对出口货物相应的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省局将把备案单证管理作为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并不定期组织对单证备案工作进行抽查。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以出口退税申报日期为准)执行。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12月30日之前予以补齐。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3.海运提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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