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网电并价后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4]85号 1994-03-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据省电力工业局粤电财[1994]13号《关于省网电并价后计税衔接处理意见的函》称:根据省政府粤府函[1993]543号文批复,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省网电并价。由于电力是先用电、后抄表收费,而抄表收费,既有当期也有上期用电,因此,省网电并价规定,一月十五日(含当天,下同)前各天抄表计费,仍执行原电价价目并按原规定收取燃料附加费;一月十六日(含当天,下同)后各天抄表计费,执行省网电并价后的价目。 考虑到我省电力企业先供电,用电后才抄表收费,今年一月份每天的抄表电量都含有上年十二月份销售电力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征税,省局意见,对省网电,在一月十五日前抄表计收的电费,按原征产品税征收办法计算征税;在一月十六日后抄表计收的电费,均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税。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4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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