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我省路(桥)费发票管理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397号 1999-08-2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路(桥)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市各地税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路 (桥)收费单位所使用的凭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于1999年9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连同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书面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路(桥)收费站结存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财政部门收据需要延至今年9月底使 用的,应于今年9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列明结存收据数量、金额、起止号码 ,预计可用至何年何月等,由主管地税机关签具意见上报市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至 1999年9月底。如个别单位库存量大,要求继续使用期超过上述批准期限的,应报市局 审核后再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附件:粤地税发[1999]17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路(桥)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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