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94号 1994-12-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粤国税办发[1994]018号《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以后,我市从事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一次收取多学年费用的,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比照上述文件精神处理。 附:粤国税办发[1994]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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