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03]30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计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2
摘要:凡经青岛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确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和副职以上的其他成员等企业经营者,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作为实行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税对象的人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计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3]306号        2003-08-12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对部分企业经营者实行了年薪制试点工作。为规范年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年薪制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年薪制计税的单位和人员范围

  凡经青岛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确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和副职以上的其他成员等企业经营者,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作为实行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税对象的人员。

  上述范围之外的企业及人员,以及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的非企业经营者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仍应按现行的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实行年薪制办法计税。

  二、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人员的认定

  凡符合实行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范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年薪制实施方案、人员名单等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并填报《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认定表》(附件),经主管税务部门认定后,可实行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三、实行年薪制的具体计税办法

  1、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办法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行分月预缴,按年计算,汇算清缴。即:分月领取的基本工资、薪金收入,应在减除8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80元各类补贴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进行预缴,年度终了领取风险收入(含效益收入年薪,下同)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对实行年薪制人员取得的年薪所得,其在任职期间转作不得抵押和兑现的股份所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年薪制计税办法人员实行“双向申报”

  凡经批准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人员,其作为纳税义务人应按《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办法》(青地税四[1997]23号),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每月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纳税人对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方式可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等。

  企业在兑现个人所属年度年薪所得的当月,企业经营者纳税人应将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年薪所得,填入《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申报其全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个人年薪所得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经营者等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如实申报个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同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六、各单位要认真加强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审核认定,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市局同意不得随意对外提供有关数据。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核认定工作。同时,建立逐户、逐人、逐月申报纳税情况管理档案。要认真审核经营者等人员年终兑现年薪所得时的具体个人收入明细资料等,审核其计税数据是否规范、真实和完整;特别要注意审核由企业负担个人税款的和年薪所得转作股份的管理。

  七、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认定表》;

  2、青岛市体改办批准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单位名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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