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8]第351号 1998-09-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我市的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企业购买税务登记证外框; 二、企业已有产权登记证的,房地部门只能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再收取产权登记费(含丈测费)。 三、任何部门不得向正在实行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免收费用时间是:凭批准实行改革改组改造的文件,国有企业从按有关规定批准的清产核资之日起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新的执照日止,此期间免交以上费用,非国有经济组织,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实行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凭批准改革改组改造的文件,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中介机构按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6]第2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含上浮部分)的50%收费;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机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执行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41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破产企业和经市经委认定的特别用难企业免交以上费用。 五、工商、税务、卫生、街道办事处等,不得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收取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会费、咨询费等。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国家计委等《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2.市物价局、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份格收费问题的通知》 3.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1998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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