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1998]274号 1998-10-27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个函[199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本地区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1997年度分红派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是对派送红股尚未征税的,要迅速采取措施,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二、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的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三、对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从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对只取得股息或红利,并且股息率或红利不超过6%,暂不征税,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对于既取得股息又取得红利的,股息按上述规定执行,红利全额按利息、股息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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