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 2020-01-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根据所属行业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见附件)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低标准”执行。 二、本公告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项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后续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高标准”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0年1月7日 附件 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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