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1321刑初119号 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缴涉案款,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并预缴纳罚金,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2)皖1321刑初119号

  发文日期:2022-04-2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皖1321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1日被砀山县XXX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云开,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薛云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7月23日和8月19日,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的合肥立宜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价税合计4%-6%支付开票费接受砀山县振杰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价税合计1300048元,税款188895.83元。

  二、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黄秀芹(另案处理)介绍张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安徽卓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价税合计6%支付开票费,接受砀山县亚森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880000元,税款127863.26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2月21日主动到砀山县XXX投案,并于当日退缴涉案款188895.8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购买、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缴款证明、证人常某、张某、曹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缴涉案款、积极预缴纳罚金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3日,张某退缴涉案款127863.26元。审理中,被告人李某通过本院预缴纳罚金四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缴涉案款,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并预缴纳罚金,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退缴的涉案款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超

人民陪审员 王雷

人民陪审员 仝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天树

书记员 刘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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