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782号 1999-11-26 天津、上海、吉林、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华消[1999]第0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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