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机场业,驻场的边防、海关等国家联检单位长期拖欠水电暖费(对驻场单位供应的水电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项目)。由于无法收回,我公司对这些联检单位的水电暖费实行免收,以鼓励这些单位为机场提供良好服务。但税务机关认为应交增值税,从增值税的角度,这种情况能确认为收入吗?为什么? 贵公司为驻场单位无偿赠送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四条所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了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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