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22
摘要:凡在本市行政领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和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及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评价有关内容参见《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指南》。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工业固废排放核算,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要求,本市将落实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价管理

  根据《办法》要求,拟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对申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经公示后发布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建立名单动态调整机制。

  二、评价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领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和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及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评价有关内容参见《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指南》(附件1)。

  三、评价流程

  (一)列入推荐名单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以及开展评价的工作流程。

  (二)企业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委托推荐名单中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评价结束后,向企业及时出具评价报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布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后有效。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

  (四)企业按期报送《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表》(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

  (一)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配合做好本区企业的年度、季度报表收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与市税务局定期交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相关信息,协同开展后续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落实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开展监管事宜时,可参考评价报告。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每年不定期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享受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覆盖面50%左右)。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及专项扶持资金的,提请有关部门停止各项优惠政策并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申请备案、能力考评和运行管理,以及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季度、年度统计分析、评估等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附件1

上海市资源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规范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加强工业固废排放核算,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被评价企业

  企业可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推荐名单,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和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近两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产经营情况信息表;

  (四)企业利用工业固废和其他废弃物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废弃物采购合同、协议等);

  (五)企业工业废弃物排放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委外处置利用量及合同等相关材料;

  (六)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七)企业1年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八)根据政策需要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

  (九)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评价报告

  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种类和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与委托评价的企业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二)相关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不得出自同一单位;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审核被评价企业提供的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评价报告结果负责;

  (四)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基本情况,资源综合利用及废弃物来源情况、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2、企业生产工艺、技术、产品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3、企业销售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淘汰类项目;

  4、企业销售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属于环保部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是否属于环保部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是否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企业工业废弃物排放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委外处置利用量;

  7、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8、企业是否违法环保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处罚;

  9、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和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等;

  (四)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备案,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完成评价报告后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评价结果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期满后有效。

  (二)企业自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和每年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向所在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上报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对收到的企业统计报表,经汇总后于七日内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税收政策享受企业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2、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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