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财税[2023]31号 2023-12-28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7〕33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税 屋附件: 山东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