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违法事实 (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应补缴增值税33047.77元。 8、对违法事实 (十二)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应补缴增值税669.28元,并按偷税处理。 9、对违法事实 (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应补缴增值税18679.13元。 (二)、处理意见: 2、对违法事实(十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补缴增值税669.28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的罚款669.28元; 3、对违法事实(十三)项,补缴增值税18679.13元。 以上1至3项共补缴增值税300537.37元,罚款141669.28元,补罚合计442206.65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执行结果: 六、 工作建议 (二)、改进、加强征管和稽查工作的建议: (三)、检查方法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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