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概念注释 一、矿产资源:是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或分布于地表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矿产资源勘查:是指发现、探明矿产的地质工作。主要依靠地质科学理论,以大量野外地质观察和室内地质资源的整理、研究为基础,使用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调查、遥感、钻探和坑探工程、采样测试、加工试验等方法和手段,取得地质矿产资料,发现矿产并探明其储量及其采、选、冶条件,进行矿床经济技术条件评价等工作。 三、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探矿权人通过合法勘查活动取得的勘查报告、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和相应的优先探矿权、优先采矿权的总称。探矿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应当向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以获得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书。有偿转让勘查成果须经有资格的资产或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计价以探矿权人实际投入的成本和矿产资源已探明储量的未来收益来评估确认。 四、矿产资源储量: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获得的矿床资料,通过计算,以确定有用矿产的数量。即矿产资源蕴藏的数量。指矿物含量达到边界品位以上的、集中蕴藏的矿产数量。由探矿权人勘探,经政府有关权威部门审核批准,并予确认。矿产储量是衡量其工业价值大小的主要指标之一。 五、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不同的资源管理范围进行分级管理。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矿产资源,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经申请可延长2年。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六、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不同的资源管理范围进行分级管理。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后,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可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七、矿山: 是指有一定开采境界的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 八、矿山资产:是指矿山企业所拥有的包括采矿车间(或称坑口、矿井、露天采场等)和辅助车间及选矿场(洗煤厂)、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与矿山不可分割的机电和机器设备等财产。 九、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整体让渡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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