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预提3个月房租,12月收到房租发票,未能认证,那么没认证的费用发票可以入12月的账冲回预提吗?12月底一定要冲回全年的预提吗? 解答: 企业会计核算,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等。 对于已经实际产生的房租费等费用,不管是否实际支付,也不管是否收到发票,会计核算都应该确认该项费用;同时,对于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没有实际支付的,也要确认该项负债(即所谓的预提)。因此,企业对于真实经济业务预提确认的各项负债,在年度关账前不应该随便冲销,应该真实的体现企业的负债,以及企业真实的利润。 至于费用对应的发票,只是牵涉到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只要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12月份虽然收到了发票,但是没有付款,也没有认证抵扣的,说明到12月31日关账时房租负债依然还存在,是不能冲销前面预提确认的负债。当然,如果预提确认的负债,与实际收到发票的费用金额有差异的,应予以调整。等到实际付款时再予以冲减预提确认的负债,同时在勾选认证抵扣,会计核算确认进项税额。如果前面已经支付房租费用,只是没有及时收到发票的,在实际支付房租时就不应该预提确认负债了,如果前面会计核算错误的,应在12月31日关账前及时按照发票金额进行调整,虽然没有认证抵扣,但是确认的费用也需要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含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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