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部分修订] 粤国税发[2004]263号 2004-12-24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自2009年4月22日起,本法规中“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电子信息”修改为“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相关电子信息”。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采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逾期未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于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二、[部分修订]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国税机关审核并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税屋提示——“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电子信息”修改为“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相关电子信息”。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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