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享受主体】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02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可享税收优惠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优惠内容】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地方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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