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69号 2005-12-3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局系统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切实提高对“三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认识,加深理解,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规范财务核算和支付工作。涉及金融机构代征个体税收问题,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库税款按照1%比例支付手续费;2006年1月1日以前实际入库税款按照2%比例支付手续费。 三、各单位要结合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三代手续费”的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手续费”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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