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联字[2006]7号 2006-06-0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缴纳所得税办法后,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并且企业预计2006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数。经研究,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2006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就地预交比例另行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统一购买的设备拨付其成员企业使用的,从2006年度起,由设备实际使用的成员企业计算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但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必须出具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设备拨付使用清单,以及负责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机构未计提折旧的证明材料。 三、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单位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由成员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多缴税款的退库工作。 四、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原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五、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报送该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纳税申报表。如遇重大投资等经营变化,企业须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六、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比例调整,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另行明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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