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7]4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2
摘要:省、市级税务机关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分析预警,定期通报有关数据信息,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级通报的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再进行进一步的测算分析,并针对筛选出的异常企业进行评估处理。

  二、农产品经销企业的管理

  (一)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

  1.免税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申请资料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出资人情况、国有控股比例、财务核算状况、仓储情况等,并出具调查报告。对经调查符合免税条件的,认定免税资格。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享受免税。

  2.年度审验。对取得免税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免税资格。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取消免税资格。

  3.日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核查其是否有销售应税货物而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是否分别进行核算;有无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行为等。

  (二)其他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纳税人的管理。

  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外,其他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其他经销商)销售农产品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三)加强对大额经销商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信息进行归集统计,对销售金额或数量明显超过农业生产者正常生产能力的供货人,属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延伸核查,查看经销商是否依法纳税,不是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有关税务机关。

  (四)收购业务的监控管理。一是要严把资金结算关,对从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办理货款结算;二是应定期开展对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的专项调查,对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重点监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包括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的数量或金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数量或金额是否相匹配;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已收取货款的金额,收取的货款中现金所占的比例;购进货物已支付货款的金额,支付的货款中现金所占比例;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等。

  (五)对农产品经销企业实行以进控销管理,即企业当月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开具收购发票的数量、金额,与月初库存农产品的数量、金额之和,扣除期末库存农产品数量、金额之后的余额,应等于或者小于当月开具的销售发票票面的数量、金额。如果企业购、销、存不匹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检查。

  三、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

  (一)运用投入产出法,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源的监控管理。

  1.确定投入产出比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多方采集的信息,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经营规模、技术装备、工艺流程、原材料品质等方面的影响,测算出正常情况下主要农产品原料和对应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率,输入《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为确保农产品投入产出比率指标的科学性,各地可以根据企业产品品种的种类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一品一率、一厂一率或者一类一率进行调查测算。

  2.开展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通过《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查询各企业的投入产出分析结果,定期开展评估,经评估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运用资金支付控制法,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环节的监控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金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企业购进货物支付货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尤其对现金结算金额较大的业务或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要深入进行调查,核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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