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7]4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2
摘要:省、市级税务机关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分析预警,定期通报有关数据信息,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级通报的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再进行进一步的测算分析,并针对筛选出的异常企业进行评估处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45号             2007-02-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产量居全国第一位,粮食加工以及肉、奶制品在全国占有较大比重,农产品加工占我省轻工业的80%左右。各级国税机关在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强化税收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又要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以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合作化的发展。

  二、《实施意见》对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突出了资格认定、以票控税、以进控销、关联分析和预警评估五个方面的重点,主要是提出税收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切忌简单化,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把握方法,注重实效。

  三、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可结合基层岗责流程,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管理,遏制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现象的发生,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一)用票资格审查。对申请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具体调查内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收购农产品的种类、规模和渠道;货款结算方式;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等。经核查符合使用收购发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核定收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合理供应、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收购发票的数量和版面。对大额版面收购发票的供应和填开使用,要加强监控

  (三)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1.开具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2.开具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3.大宗收购业务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收购农产品的种类,确定收购业务的监控金额,对收购金额超过监控金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核查。核查时,税务人员除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明外,还应核查其生产能力、销售数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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