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轻化企业。因城市规划,我单位迁出到县城。搬迁前,我单位资金严重短缺,因此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用于厂房搬迁和职工安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如不能按期归还,应每年支付15%的违约金。由于资金不到位,我单位拖延了3年才付清借款,同时也支付了违约金。 请问这些违约金能税前扣除吗?能否定义为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赔偿、违约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第(二)项扣除类调整项目规定,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纳税调整项目,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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