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经济业务中会涉及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这些费用有销售方收取的,也有购买方收取的,我们今天针对销售方取得的费用,判断是否属于自己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今天我们通过政策及案例分析形式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政策规定 什么是“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二、案例分析 具体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1、合同履约后因购买方延期付款而收取费用的情形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并完成了销售行为,由于购买方乙公司资金紧张,延期付款,销售方甲公司收取了5万元的延期支付费用。 分析:该笔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实际发生,销售方甲公司取得的延期支付费用5万元为购买方延期付款的补偿,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照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并随销售销售额一并缴纳缴纳增值税。(注意:价外费用要还原成不含税金额再计算) 2、销售合同签订后因购买方违约取得违约金收入的情形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于购买方乙公司上游取消订单导致乙公司也取消订单,所以合同没有履行,销售方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购买方乙公司5万元违约金。 分析:该笔业务中购销双方虽然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在合同履约前因购买方乙公司单方面原因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对销售方甲公司来说应税销售行为并未发生,因此,销售方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的5万元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销售合同签订后购买方支付由销售方代垫运输费的情形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并完成了销售行为,合同约定运输费由销售方甲公司代垫,运输公司直接给购买方乙公司开具运输费发票,销售方甲公司收取了5万元的代垫运输费。 分析:代垫运费是代垫款项的一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但该笔款项属于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因此,销售方甲公司收取的乙公司支付5万元代垫运输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实际业务中还有很多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需要大家睁大眼睛辨别。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双方通常会约定违约行为的补偿措施,如收取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那么收取的上述款项,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一、价外费用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价外费用开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得知价外费用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产生的销售额,对于价外费用开票要求,我们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要求: 1、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收费,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编码开具发票。 例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开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例如:热力-采暖费-违约金,如果居民供热开具的是免税发票,则该违约金也是免税发票;如果放弃免税,那么开具的就是有税率的发票。销售免税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来源:优税智云 作者:王庆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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