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联[2008]2号 2008-03-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修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 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 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哈地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同时废止: 二、呼兰、阿城区暂按县(市) 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三、代理业指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事务所。 四、根据我市经济形势、税源变化、各行业和地区的利润水平情况,将适时对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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