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1998]311号 1998-7-1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32号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票证管理的 新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确良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有关内容,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税收票证式样另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主管地税机关: 填发机关: 年 月 日 (95)京地代 №
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 说明: 1、凡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代扣、代收税款、附加时,使用本凭证。 2、填开时,要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3、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存查(白纸蓝油墨)。 4、“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5、“扣除额”栏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6、本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税种逐项填写,以便汇总。 7、本凭证由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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