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绿化工程可否差额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3-22
摘要:问:我公司是一家园林工程公司,公司有些业务是将承接的绿化程转包给其他的园林绿化公司,我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我公司可否差额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 156号...

问:我公司是一家园林工程公司,公司有些业务是将承接的绿化程转包给其他的园林绿化公司,我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我公司可否差额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 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建筑工程差额征税仅针对分包,不包括转包。贵公司将承接的绿化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的,不适用差额缴纳营业税规定,应全额计缴营业税。

提示: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参考《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不对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将所承包工程转由第三方进行。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对所包工程的部分业务转由第三方进行,但主要工程仍由承包方自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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