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税务设立登记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6-1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明确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所需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设立登记时,需要正确、完整地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如果取得此证书,需要提供,如果未取得则不需要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六)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如为无偿使用房产的,提供房产所有人说明; (七)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可以视情选择设立登记程序。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办理或者现场办理地方税务设立登记事项,其中现场办理可选择当场办结程序或者容缺办理程序。 (一)网上预约登记程序。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填写电子《税务登记表》并直接报送。纳税人在预约时间内携带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前往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含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下同)报送纸质资料、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当场办结程序。纳税人准备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在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当场填写《税务登记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其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只能采取此程序办理。 (三)容缺办理程序。纳税人一次性准备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容缺办理程序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向地税部门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一)(二)(三)资料,并保证事后补填《税务登记表》、补充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其余资料,即可以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选择容缺办理程序,必须经纳税人自愿选择。 三、纳税人应当主动、全面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正确填写和报送《税务登记表》,完整提供所有资料,是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尽义务。纳税人采取容缺办理程序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义务未能当场全部履行。因此,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前,应当对地税部门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进行签字(或签章)确认,保证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1个月内,自觉全面履行其税务登记未尽义务。 在纳税人全面履行税务登记义务前,不得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领用发票等涉税事宜。纳税人未能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地税部门有权进行公告,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并将信息传递给其他相关部门。对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地税机关依法将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并在三个月后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 你(单位)暂时未能报送办理地方税务设立登记所需全部资料,于 年 月 日申请容缺办理程序办理设立登记。你(单位)已经报送下列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7号)、省地税局 号公告规定,现同意你(单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请在 年 月 日前,全面履行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未尽义务,补填《税务登记表》,并补充报送下列资料:
你(单位)如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得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领用发票等涉税事宜,地税部门有权公告、督促你(单位)履行义务,并依法将信息传递给其他相关部门。若你(单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地税部门将依法将你(单位)纳入非正常户管理,并在三个月后宣告你(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