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税务设立登记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06-19
摘要: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填写电子《税务登记表》并直接报送。纳税人在预约时间内携带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前往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含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下同)报送纸质资料、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税务设立登记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6-19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体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优化地方税务设立登记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所需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设立登记时,需要正确、完整地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如果取得此证书,需要提供,如果未取得则不需要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六)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如为无偿使用房产的,提供房产所有人说明;

  (七)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可以视情选择设立登记程序。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办理或者现场办理地方税务设立登记事项,其中现场办理可选择当场办结程序或者容缺办理程序。

  (一)网上预约登记程序。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填写电子《税务登记表》并直接报送。纳税人在预约时间内携带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前往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含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下同)报送纸质资料、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当场办结程序。纳税人准备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在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当场填写《税务登记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其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只能采取此程序办理。

  (三)容缺办理程序。纳税人一次性准备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容缺办理程序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向地税部门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一)(二)(三)资料,并保证事后补填《税务登记表》、补充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其余资料,即可以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选择容缺办理程序,必须经纳税人自愿选择。

  三、纳税人应当主动、全面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正确填写和报送《税务登记表》,完整提供所有资料,是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尽义务。纳税人采取容缺办理程序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义务未能当场全部履行。因此,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前,应当对地税部门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进行签字(或签章)确认,保证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1个月内,自觉全面履行其税务登记未尽义务。

  在纳税人全面履行税务登记义务前,不得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领用发票等涉税事宜。纳税人未能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地税部门有权进行公告,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并将信息传递给其他相关部门。对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地税机关依法将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并在三个月后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

  你(单位)暂时未能报送办理地方税务设立登记所需全部资料,于 年 月 日申请容缺办理程序办理设立登记。你(单位)已经报送下列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7号)、省地税局  号公告规定,现同意你(单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请在 年 月 日前,全面履行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未尽义务,补填《税务登记表》,并补充报送下列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你(单位)如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得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领用发票等涉税事宜,地税部门有权公告、督促你(单位)履行义务,并依法将信息传递给其他相关部门。若你(单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地税部门将依法将你(单位)纳入非正常户管理,并在三个月后宣告你(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